第一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的原则与调解部门
一、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的含义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系指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
承修、托修双方因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维修质量产生纠纷,双方自愿向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申请进行的调解。
二、质量纠纷调解的原则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事实、
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公开调解。
三、质量纠纷调解的部门
汽车维修纠纷的调解,应由承修方所在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维修质量监督
机构负责。遇有纠纷情节复杂,难以定论时,应及时报请上级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调
解。
第二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的程序
(一) 受理
由纠纷调解申请方填写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并提供当事双方有关的
详细资料。如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纠纷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
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
算凭证等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 技术分析鉴定
由质量监督机构组成技术分析鉴定专家组,并借助有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
检测站,对产生质量纠纷的汽车和运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地技术分析和鉴定,
并填写 《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明确双方责任。
(三) 调解
调解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资料、技术分
析鉴定书及当事双方的陈述、质证、辩论,公布事故结论,确定纠纷双方应负的责任和
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四) 调解终了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填写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经调
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人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
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论质量纠纷的调解达成协议与否,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
费用,均应按照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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